合作开发是指晋商雅舍与合作伙伴共同投入技术、设计、内容或资金等资源,联合进行网站功能、平台系统、文创产品或数字内容等的开发工作,双方按约定共享开发成果与收益的合作模式。
合作开发区别于委托开发——委托开发是一方出资、另一方开发,成果归出资方所有;而合作开发强调双方的共同投入与成果共享,适用于双方优势互补、资源互补的场景。
晋商雅舍的合作开发适用于以下场景:
我们期待与以下领域的伙伴开展合作开发:
| 合作方向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平台功能开发 | 共同开发晋商雅舍网站/小程序的新功能模块、交互体验优化 |
| 系统工具开发 | 联合开发文旅行业相关的管理系统、数据分析工具等 |
| AR/VR技术应用 | 共同开发虚拟旅游、AR导览、3D文物展示等沉浸式体验产品 |
| AI智能应用 | 联合开发智能推荐、智能客服、AI行程规划等应用 |
| 区块链/NFT应用 | 共同探索数字文创、文旅数字藏品等创新应用 |
| 合作方向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IP联名产品 | 联合开发基于晋商文化IP或合作方IP的文创产品 |
| 非遗创新产品 | 与非遗传承人共同开发非遗元素与现代设计结合的文创产品 |
| 设计师联名 | 与设计师/艺术家联合开发限量版文创产品系列 |
| 数字文创 | 共同开发数字艺术品、数字藏品等新型文创产品 |
| 合作方向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文化旅行线路 | 联合开发主题文化旅行线路、非遗体验产品 |
| 数字内容 | 共同开发文化纪录片、互动故事、线上展览等数字内容 |
| 教育课程 | 联合开发文旅相关的线上课程、工作坊内容 |
| 文化地图 | 共同开发互动式文化地图、故事性导览产品 |
根据不同的合作类型与需求,我们提供以下合作开发模式:
| 合作模式 | 说明 | 适用场景 |
|---|---|---|
| 技术+资源合作 | 一方提供核心技术开发能力,另一方提供业务场景与资源,共同开发产品 | 平台功能开发、系统工具开发 |
| IP+设计合作 | 一方提供IP授权与文化内容,另一方提供设计开发能力,联合产出文创产品 | IP联名产品、非遗创新产品 |
| 内容+平台合作 | 一方提供内容创作能力,另一方提供平台分发与运营资源 | 数字内容开发、文化旅行线路 |
| 资金+技术合作 | 一方提供开发资金,另一方提供技术团队,按约定共享成果 | 大型系统开发、创新项目孵化 |
| 多方联合开发 | 三方及以上主体共同投入、共同开发、共享成果 | 综合性文旅项目、平台生态建设 |
通过下方联系方式提交合作开发意向,并提供以下基本信息:
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,进行初步沟通,了解合作开发的具体需求与可行性。
双方就合作开发的项目目标、技术方案、分工安排、知识产权归属、收益分配、保密条款等核心内容进行深入洽谈。
达成一致后签订《合作开发协议》,明确约定双方的投资方式、分工职责、知识产权归属、收益分配机制、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。
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投入资源,开展联合开发工作,定期沟通进度、协同推进。
完成开发后进行联合验收,成果正式上线或投入使用,进入持续运营与迭代阶段。
合作开发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义务。我们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,与合作伙伴共同约定相关条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,其知识产权归属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。我们通常采用以下约定方式:
| 归属方式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双方共有 | 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|
| 按贡献分配 | 根据双方在开发中的实际贡献(技术投入、资金投入、资源投入等)按比例享有权利 |
| 分别所有 | 各方各自开发的部分分别归各自所有,合作成果部分双方共有 |
| 一方所有、另一方享有使用权 | 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,另一方享有免费或付费使用权 |
具体归属方式以双方签订的《合作开发协议》约定为准。
双方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将接触到对方的技术方案、源代码、商业计划、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。我们约定:
温馨提示:合作开发协议的具体条款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制,建议在签约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。
加入晋商雅舍的合作开发,您将获得:
如您有合作开发意向,欢迎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:
邮件/在线提交建议包含以下内容:
机构/团队名称及简介联系人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合作开发方向(如:技术开发、文创产品开发、数字内容开发等)核心资源、技术或能力介绍相关资质证明(可附件)
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,期待与您携手共创文旅新可能。